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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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

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

3、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

4、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

5、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

6、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

7、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 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

8、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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