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考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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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高作业安全培训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第一节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方针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2、。(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知情、建议权(2)批评、检举、控告权(3)合法拒绝权(4)遇险停、

3、撤权(5)保(险)外索赔权2.从业人员的义务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遵章作业的义务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以下主要内容:1.《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

4、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5、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数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

6、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6.《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7、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撒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商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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