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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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工会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19【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工会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1条     工会会务工作人员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会务工作人员系指由工会聘雇承办各该工会会务、业务、财务及人事等之专任工作人员。    第3条     工会会务工作人员编制规定如左    一工会视实际需要置会务工作人员分别掌理组训、福利服务、文教宣传、国际活动、研究发展、安全卫生、主计、总务等事项

2、,并得分组办事。    二全国性工会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处长(组长)、秘书、干事、助理干事,并得雇用雇员。    三省(市)级工会置总干事、副总干事、秘书、组长、干事、助理干事、并得雇用雇员。跨越省(市)行政区域之工会比照省(市)级工会办理。    四县(市)级总工会置总干事、组长、干事、助理干事,并得雇用雇员。    五产业工会、职业工会置秘书、干事,并得雇用雇员。    前项编制员额由理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4条     工会会务工作人员资格规定如左:    一全国性工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省(

3、市)级工会总干事、副总干事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大专院校劳工、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相关科系毕业,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六年以上。    (二)高等考试及格,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六年以上。    (三)曾任荐任职或相当荐任职并从事劳工有关工作六年以上或任省(市)级工会组长职务满十年以上。    二全国性工会组长(处长)、秘书、省(市)级工会秘书、组长、县(市)总工会总干事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大专院校劳工、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相关科系毕业,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高等考试及

4、格,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三年以上。    (三)曾任荐任职或相当荐任职并从事劳工有关工作三年以上或任县(市)级工会组长职务满六年以上。    三省(市)级以上工会干事、县、市总工会组长,产、职业工会秘书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大专院校劳工、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相关科系毕业。    (二)普通考试及格,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三年以上。    (三)高中、高职以上学校毕业,曾从事工会会务工作六年以上。    四县(市)级工会干事暨助理干事须高中以上学校毕业。    第5条     工会新进会务工作人员之年龄,秘

5、书长、副秘书长、处长(组长)、总干事、副总干事、秘书、组长不得超过五十五岁,干事以下人员不得超过四十五岁,年龄之计算,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6条     组长以上会务工作人员之聘任,应由理事长依规定标准提经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其任期与理事会同。但新任理事会对原任工作人员,除其犯有重大过失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予以解聘或资遣外,仍应继续聘任。    第7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雇为会务工作人员,已聘雇者,应予解聘(雇):    一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中者。    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6、 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8条     各级工会负责人不得聘任其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姻亲为其工会会务工作人员。但在该负责人接任前已聘任者不受此限制。    第9条     会务工作人员应于到职前觅具保证人填具保证书载明保证责任缴由工会派员对保无误后,始准到职,并应每年对保一次。    前项工作人员经管财物者,应另觅具经登记殷实铺保一家予以保证或投保相当数额之信用保险。    第10条     会务工作人员之保证人换保或退保时,应即函请该工会通知会务工作人员于一个月内

7、另觅保证人办妥保证手续。    第11条     会务工作人员薪额支给标准应由各工会视其财务状况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自行订定函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12条     会务工作人员到职离职日期,均以主办人员签章之到职离职通知单所记载者为准,如其记载不实或主计出纳人员违反规定,致工会蒙受损失者应予查明责任,责令失职人员赔偿。    第13条     会务工作人员支领薪给以专任者为限,调兼调用者得经理事会通过酌发交通费,其发给标准由各级工会自行订定之。    第14条     会务工作人员应遵守左列事项:    一尽忠

8、职守依法令章程执行职务。    二对机密事件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三应诚实廉洁谨慎勤勉,不得有损害名誉之行为。    四执行职务不得接受馈赠,如有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之事件应行回避。    五保管之文书财物应善尽保管责任。    六离职或调职时,应将所经管会务业务、财物交代清楚。    第15条     会务工作人员,应按时办公,不得迟到早退。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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