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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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2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定西市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有机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

2、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及周边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中餐厨、餐余、废弃油脂等含有机物成分的废弃物,并包括城市污泥、化粪池粪便和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排放的废渣废水等。—5—  第四条 住建部门制定城市餐厨等有机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有机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对城市有机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对城市有机垃圾产生单位随意排放有机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

3、门依法查处违反城市有机垃圾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单位以有机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有机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机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有机垃圾集中处置管理实行

4、“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确保实现无害化。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有机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有机垃圾处理技术的开发和设施建设、有机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有机垃圾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有机垃圾实行有偿处置,费用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中协调解决。—5—  第八条 本市城区有机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有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形成网络系统,

5、设置有机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的企业由市住建局以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并签订收运、处理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十条 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的分离、收集和交运等由职能部门与有机垃圾产生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有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需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歇业或停业。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等有机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初向住建部门报送有机垃圾产生单位上季度收集交送处置的有机垃圾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6、第十三条 从事有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相应的设施和技术能力,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随机对餐厨等有机垃圾产生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加大监督力度。  第十五条 有机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有机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二)禁止将有机垃圾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和处理;  (三)禁止将有机垃圾直接或间接加工生产为畜禽饲料;  (四)在本

7、规定公布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办理有机垃圾申报备案手续;  (五)将有机垃圾进行分类贮存;—5—  (六)将有机垃圾贮存在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并保持贮存容器完好。其中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七)将产生的有机垃圾24小时内交给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单位收运;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有机垃圾收集和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有关环保标准的整洁完好无损的收集容器、专业运输设备和工具;  (二)实行密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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