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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7月18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7月1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0年第38号)。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现将修订后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整理如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 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第四条 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
3、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第五条 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
4、项及保质期;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10、其他相关资料。(四)提交产品样品。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第六条 农业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将产品样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第七条 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质量检验
5、。第八条 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九条 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条 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农业部在收到质量复核检验报告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在5日内将饲喂试
6、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根据评审结果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第十二条 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从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之资料保密。第十四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第十五条 办理续
7、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产品样品:(一)提交续展登记申请表;(二)提交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三)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但受到停止经营处罚的除外。第十七条 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注销其产品登记证并予公告。第十八条 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第十九条 进口
8、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国内销售的,必须按《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的要求附具中文标签,并在标签上标明产品登记证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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