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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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监管办法2006-9-2815:1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第四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第五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是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准部门,依法负责承办全省

2、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颁证工作,规范煤炭经营市场准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申报及监督管理;所在地无煤炭管理部门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申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资格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3、,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核准程序:(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直接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负责受理并组织审查、核准,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二)在市及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市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提出申请,由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逐级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核准后,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煤炭批发经营企业(

4、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炭计量器具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总量控制的要求;(六)符合煤炭经营企业环境保护的要求;(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煤炭零售经营(含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少于1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少于1000平方米);(三)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器具和质量检验设备,能出具符合国家规

5、定的煤质化验结果。(四)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规划及总量控制的要求;(五)符合煤炭经营企业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或初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预登记营业证明);(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七)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场地设施、平面图);(八)有

6、关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审查意见;(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定计量器具合格证明和企业煤炭质量自检合格证明。 第三章煤炭经营资格办理程序 第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市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报送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第十一条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

7、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准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核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第十四条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对审查核准的煤炭经营企业,定期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

8、社会公告。第十五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准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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