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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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和市场监管体系,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3号)、《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管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不包括工业用煤和煤矿企业的生产活动。第四条煤炭经营坚持总量消减、源头防治、合理布局、达标排放、强化监管的

2、原则。第五条各区县政府(管委)是煤炭经营和散煤清洁化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和散煤清洁化治理监管工作。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全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价格、环保、工商、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煤炭经营监管和减排工作。第七条各区县政府(管委)应当制定政策,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清洁煤,支持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使用。第八条对煤炭物流园(含经营中心、经营型储煤场地,下同)、大型用煤企业的煤源采购,政府搭台,企业对接,确保清洁煤源供应。第九条

3、每个区县原则上规划建设(改扩建)1—2处煤炭物流园区或者培植2—3家煤炭经营骨干企业,每个乡镇设置1个配送中心,建立起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相结合的煤炭市场体系。第十条煤炭物流园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型煤加工车间一律建设密闭厂房,生产线实施封闭输送,生产场地保持清洁,定时洒水,降低起尘量;配套防溢、导疏、收集、沉淀等清洗水循环设施;生产加工的清洁煤产品采取密封、包装处理。(二)煤炭露天存放经营的,道路和场地应当硬化,路面保持清洁;周边设置挡风墙或者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设施高于设计堆高或者堆存煤炭2米以上,并逐渐实现全封闭;安装固

4、定式或者移动式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在装卸、运输煤炭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一)煤炭装卸应当采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尽量降低落料高度。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储煤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频率,并停止装卸作业。(二)煤炭运输应当采用厢式车辆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防止撒漏造成二次扬尘。皮带输送机应当采用封闭式走廊传输。对出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避免车辆附着的煤泥、煤尘污染道路。煤泥水应经沉淀池澄清后再进行清水回用,严禁将含煤废水随意排放。第十二条煤炭配送企业及其他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密闭

5、要求的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限。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应当逐批次检验煤质,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质检验报告,并留存两年。第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禁止经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煤炭配送企业不得配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第十五条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用煤单位应当对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不得使用未依法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第十六条各区县政府(管委)成立煤炭经营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开

6、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第十七条煤炭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煤炭物流园、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和大型用煤企业铁路货场堆放的煤炭的煤质检测和环保监管。第十八条各区县的煤炭物流园、煤炭经营骨干企业、煤炭配送企业实行清洁煤炭经营承诺制度,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颁发清洁煤经营标识。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煤炭物流园、煤炭经营骨干企业、煤炭配送企业煤炭价格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垄断经营、哄抬煤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其清洁煤经营和使用情况,查验有关资料及货品,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监管工

7、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等部门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密闭要求车辆运输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8、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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