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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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鲁国税发〔2010〕5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为全面加强我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办税服务统一标识规范样本,省局将另行下发)。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1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

2、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第三条各地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第四条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

3、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第六条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当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13-第七条各地国税机关要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积极打造实体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和全天候自助办税等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的良好服务格局,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办税效率。第二节服务职责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第九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

4、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第十条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实行涉税业务“一窗通办”。暂不具备“一窗通办”条件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或综合服务、申报纳税、发票管理三类窗口。各窗口主要职责:(一)综合服务窗口1.负责设立税务登记、停复业的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受理,以及非正常户处理等工作;-13-2.负

5、责纳税人的税种登记工作;3.负责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传递和出件;4.负责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以及减免(退)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的受理、传递等工作;5.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转办工作;6.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本窗口业务范围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实施简易处罚;7.负责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工作;8.负责办理其他相关事项。(二)申报纳税窗口1.负责接收、录入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各税种申报资料;2.负责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征收、解缴、上解销号及税收票证的开具、结报缴销等工作;3.负责对所辖企业认证、报税数据的接收和增值

6、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4.负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信息的采集;5.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本窗口业务范围内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实施简易处罚;6.负责办理其他相关事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立服务窗口。(三)发票管理窗口-13-1.负责纳税人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购簿发放及保管等工作;2.负责发票发售、验旧购新、核销、缴销和发票工本费收取、解缴等工作;3.负责代开发票及采集录入、核对相关信息;4.负责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5.负责发行防伪税控金税卡;6.负责办理普通发票兑奖;7.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权

7、限对本窗口业务范围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实施简易处罚;8.负责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一条各地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办税服务厅职责和岗位设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细化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各地国税机关应本着“责任明晰、衔接顺畅、便捷高效”的原则,按照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建立或完善办税服务厅与税收政策、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制度,规范运作,密切配合,严格考核,明确责任,确保业务衔接机制有序运行。第三节服务功能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咨询辅导区、办税服务区、自助办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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