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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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

3、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

4、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  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  (二)全程服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

5、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以下服务:  (一)网上办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二)联合办税。各级国税机

6、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  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  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  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公告栏、

7、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  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办税服务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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