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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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除道路、河道、防洪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公共绿地、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

2、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

3、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

4、骤以及拆迁偿款的测算方案等);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因净地出让拆迁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市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涉及他人房产

5、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实施道路建设补偿用地项目拆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偿用地的净地评估价值,向银行申请拆迁补偿专项抵押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房屋拆

6、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

7、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款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  被拆迁人提取拆迁补偿现金的,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

8、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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