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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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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第195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 (一)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给土
3、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成交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 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全部价款实行资金双控(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由市财政局和相关单位实行;其他的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其认定的成本
4、在资金双控账户内返给土地使用权委托方或资金垫付方,其他资金全部缴入市财政。 只涉及土地有偿纯收益的,全额缴入市财政。 二、财务管理 第四条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实行土地总价交易的行为,即实行挂牌、招标、拍卖的土地交易行为,其财务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储备土地,包括统征开发土地、有偿收购土地、置换土地等,其概预算按《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统征开发土地概算为土地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作费、补偿性成本、土地取得过程中发生的价内税费、利息)、土地纯收益和合理利润。其他类型概
5、算为取得土地成本(购价、勘察设计及前期工作费,利息),土地纯收益和合理利润。财务管理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土地储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3〕35号)处理。 (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包括地面、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挂牌、招标、拍卖交易及其他应实行土地总价交易的,须编制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内,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价格不包括交易价外税,如契税、营业税等。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预算的编制
6、内容包括: (一)划拨或出让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条件标定地价、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统征储备地的征地补偿费加土地取得费; (二)规划设计、土地评估测绘等前期工作费; (三)农用地转用征用或统征地:已交纳的转用征用税费,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 (四)招标拍卖挂牌编制工作费(按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政府投入的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原缴基础设施配套费):此项暂不作为编制内容,待政策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六)土地收益(含土地纯出让金)。
7、 (七)依法律、法规须列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实际成交价与预算金额之差界定为土地增值费。 (一)出让地招拍挂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值费属委托人所得;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增值费由市财政收取60%,40%属委托人所得;对于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后经批准仅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值费由市财政全额收取。 (二)除第六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外,由市财政在剔出土地出让金后余额按30%返回委托人或资金垫付人。 若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没有产生土地增值、土地纯收益或出现负额度的,市财政不予补偿。 第七条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对需
8、纳入招标、拍卖、挂牌的相邻土地,必须服从政府规划用途,且按原用途实行补偿(相邻土地为划拨地的按原划拨条件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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