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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及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发(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
2、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按法律法规规定在湖北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范围 第三条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除按规定批准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不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外,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建设用地,要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办法,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 第四条土地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 1.土地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
3、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
4、sitionandachieve.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以下简称转让),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补偿价款。 (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1.土地使用者将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增值额,按下列比例上缴财政部门,增加一倍以下时(一倍含本数,下同),上缴30%;增加二倍以下时,上缴40%;增加三倍以
5、下时,上缴50%;增加三倍以上,上缴60%。 2.土地使用者将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比例上缴财政部门,最低不得少于30%,其上缴比例可由当地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第三章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 第五条土地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土地出让金(含存量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七条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第四章外商投资土地收入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
6、出让、转让价款,必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九条土地出让、转让使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在土地开始开发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其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土地收入中的外汇收入的外汇额度,上交中央财政40%,省财政10%,留本级财政50%。第五章征收土地收入票据与缴款 第十一条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
7、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土地收入票据由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票据统一套印县(市)以上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
8、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式样见附件),不得使用其他凭证,否则,交款单位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土地收入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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