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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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2〕3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衡阳市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5—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

2、划区以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规划绿地)。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二)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体、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

3、林植被及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需要确定的保护范围;  (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市园林绿化、住建、国土、房产、水利、交通运输、公路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责任、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

4、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划定其绿线,规定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上层次规划的要求,提出绿化配置原则、要求及控制指标,划定绿线,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编制新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总体规划和修改已建成公园绿地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七条—5—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养标准

5、和责任单位。规划绿地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市政府设立城市绿线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监督非法毁绿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册,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

6、的,方可变更和修改,但应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修改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修改的;  (三)因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需修改的;  (四)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

7、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及责任单位,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手续。绿地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规划绿地还应依法办理国土等手续。临时占用规划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现有绿地100平方米以上,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5—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有园林绿化配建方案,市规委会审查项目时要同步审查绿化配建方案。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附属绿化工程未通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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