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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2005〕 第3号《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
2、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及《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已建设完成和规划待建绿地的周边线。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3、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建、城管、环保、房产、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
4、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兰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林业建设规划和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相衔接,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二)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的目标和
5、布局; (三)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和标准; (四)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 (五)确定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园绿地的绿线。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绿化用地的界限,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划定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
6、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地布局,确定园林绿化配置的原则和具体方案,划定绿地的具体界限。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确定,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范围内的,由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具体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线
7、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也不得改作他用。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非绿地建设,不得损坏已建成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进行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活动。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提出易地等面积建设绿地等确保城市绿地总面积不被减少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措施,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化用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落
8、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绿化用地并确定绿线,绿化用地所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二)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三)宾馆、饭店、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以及体育场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四)南北两山面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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