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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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保障性、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市政府领导,向管委会负责,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市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指定受委托银行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

3、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各分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贷款任务;(二)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三)对个人贷款进行初审,并进行贷后管理;(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五)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咨询;(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依法实行缴纳,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八

4、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

5、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

6、管理中心须向原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均不得超过15%,并应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政府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管委会拟

7、订,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统一调整。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后5日内,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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