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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txt∞-一人行,必会发情二人行,必会激情三人行,必有奸情就不会被珍惜。真实的女孩不完美,完美的女孩不真实。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05月04日15时57分172主题分类:资源能源 “公益林”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吕祖善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
2、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
3、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审计、环境
4、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 第七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公益林范围时,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
5、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减少公益林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足。 第九条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 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第十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
6、进行登记、造册、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志。 公益林标志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 第十一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二条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分,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造林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公益林造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
7、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公益林内的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更新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第三章保护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
8、据公益林管护需要,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公益林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坟墓、开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 (二)采挖活立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公益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 (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二)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 第十八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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