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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泗水县人民政府;s$Z:I$i!b1E*C'y7D+s)B关于印发《泗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K#G6N%I1w,n3G泗政发〔200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9u9X&S3_9F(W 现将《泗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G-M(F+C+H5@&j 二○○八年一月五日 +g#G5] f.g(Z6D&i+s-u2B:O$P.O _*^泗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i9R+X H3W0I+X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
2、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9C0q)Y/X#g3U#e.[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城区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m6R/B'`,i5k7t4E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0I2X#
3、8H1E$~8}&p
4、第四条 县建设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4I2l/`,Y/O)k ` 县财政、物价、环保、审计、城管、供电、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C-R8G.Z$F 第五条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k5o3I0
5、"_ 第六条 鼓励节能、环保、高效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关停分散供热燃煤锅炉。.W k#Y1^6~0,[+^ 第七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6、。$T3w+_:y7z0s(o6a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P8m!Y1R%e3t/L'^-u5F 'D%X-o9l n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县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9J,G)c$O6_3J*e9S5b&^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U#{)x&r(m,X;y*t:H%f/n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要求,工程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J S8n+]2@!W5F&T
7、第十条 城市区域集中供热应达到以下规模:锅炉单台容量不低于10T/h,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居民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锅炉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G5L,z:T9b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8、5^$B9L6`1f:Z&V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5u;Z#V2M7w c#i&p)D 第十三条 凡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项目,应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要求
9、,实施集中供热,并无偿预留供热分配站(换热站)建设用地,预留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面积确定,不得少于40平方米。/w0J:.R8J's!`#X$p 供热分配站(换热站)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供热管网设计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已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y"j+S%I:@8Q(d;f$s#v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计量装置。6V+e.w-T38e 新建项目室内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10、。7B-p0q5c:` 第十四条 在城市供热管网到达并能正常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已建的应按规定限期拆除,将供热系统并入城市供热管网。'F"q5_:L,H3m)?:f.G7r 在城市供热管网近期暂不能到达的区域,确需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J+D1z/N6]$n3K8E4n,w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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