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ID:39978260

大小:28.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_第1页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_第2页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_第3页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txt36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灵即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受到温暖如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仍然清澈澄净。政府令47号《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长二○○七年一月四日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

2、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第四条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第五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第六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第七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

3、头、展览馆、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附近。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九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分别由市、区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

4、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公厕建设、维修、管理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十条城市公厕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主要公园、广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必须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旅游景点公厕应按旅游公厕标准建设。一类公厕及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的二类公厕,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环卫主管部门应编制改造计划,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第十一条城市新建的公厕应全部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

5、化。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禁止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公厕而未设置公厕 的或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第十三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设立流动公厕。设立流动公厕应符合城市公厕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流动公厕的管理按环卫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城市公厕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

6、第十五条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第十六条城市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和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七条城市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的公厕或原有储粪池公厕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先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建成。第十九条独立

7、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公厕出粪通道。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同时配套或附设公厕的,公厕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按规定设置公厕的建设。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公厕的,有关单位应通知环卫主管部门参与公厕的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公厕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二条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