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0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25号 (1998年6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
2、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和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公园、体育馆、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厕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
3、部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厕应按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 (一)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区按每300?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应小于300米,一般街道按750?1000米的距离设置1座(城市广场周边按上述标准设置); (二)旧城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三)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按每10000平方米用地或每间隔500米设置1座。
4、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广场; (二)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中型商场(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 (三)公园、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 (四)住宅小区。 人流量密集、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繁华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对外开放,供游人使用。 城市公厕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规划城市道路两侧公厕时,一般应将距公厕外墙3米以内的空地规划为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5、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使用涉及城市道路两侧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维修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维修、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两侧、广场设置的公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内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
6、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公厕的建设、维修、管理,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厕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主要公园、广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公厕,必须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有条件的应兴建生态公厕。一类公厕及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的二类公厕,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改造计划,责成有关单位
7、限期改造。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应全部实现公厕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 禁止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公厕或者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