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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湖北省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五月九日 湖北省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对省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湖北省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专项支持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资金
2、来源于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和验收等程序,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5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情况和相关资料;审批项目预算并按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配合省科技厅进行项目验收。(
3、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根据省电动汽车研发及产业化规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招标;会同省财政下达项目计划;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及验收。第三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省电动汽车研发及产业化发展规划的项目。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 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四)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发团队,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5(五)承担的国家级、省
4、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记录。第四章资金支持方式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支持电动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应用研究开发类项目按不高于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按省政府决定,可结合年度项目计划,安排部分投资。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项目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项目申请单位于每年的四月底以前报送省科技厅。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提
5、出年度项目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第六章项目管理与验收5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目标管理。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委托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理。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项目计划任务进行重大调整、改变的,应报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批准。第七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收到
6、的专项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予以核销。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触犯法律的
7、,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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