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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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9-01-12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济  2002年2月8日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

2、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等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

3、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  (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  (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

4、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

5、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就上述暂停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必须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暂停办理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

6、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长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公告。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单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差价结算等事项订立协议。 

7、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代办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其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业务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拆迁代办单位从事拆迁代办业务,应当事先依法报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经

8、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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