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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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第三十六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水行政处

3、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四十条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

4、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签字或者盖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宣布听证开始;(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五)当事人进行陈

5、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言行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第四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水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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