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ID:14386638

大小:63.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8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_第1页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_第2页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_第3页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_第4页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市监罚字〔2017〕21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注册号单位名称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40322NA000348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红梅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合格面粉案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万零陆佰元整50600元)上缴国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食药监食罚〔2017〕215号当事人: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许红梅;地址:五河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69108****;《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40301011305、有效期至2018年02月11日。2016年12月20日,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城所执法人员根据县局交办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2016SASCJ00541、NO:NJ2016MC1582、NO:NJ2016MC11689号三份《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8月27日、8月28日、8月30日生产的精

3、制麦芯粉、富强面粉(小麦粉)、金陵精制麦芯粉不符合GB2716-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被判为“不合格”。为进一步调查案情,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0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邓兵、周劲松对此案进行调查。经查明:2016年12月20日,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城所执法人员根据县局交办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2016SASCJ00541、NO:NJ2016MC1582、NO:NJ

4、2016MC11689号三份《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8月27日、8月28日、8月30日生产的精制麦芯粉、富强面粉(小麦粉)、金陵精制麦芯粉不符合GB2716-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面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超标,被判为“不合格”,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经现场调查,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27日、8月28日、8月30日分别生产的“风力(图形商标)”精制麦芯粉(1kg/袋)、“风力(图形商标)”富强面粉(小麦粉)(2kg/袋)、

5、金陵精制麦芯粉(1kg/袋)于公司仓库内已无库存;经询问法定代表人许红梅,其陈述该三批次面粉为南京金陵面粉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加工,原粮由委托方提供,面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超标系小麦原粮赤霉病所致,加工费0.20元/kg,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陵面粉有限公司的《面粉委托加工协议》;根据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8月27日、28日、30日生产日报表、入库单、出库单,发现该批不合格面粉生产数量分别为1000kg、1000kg、1000kg,均已发给

6、南京金陵面粉有限公司;根据南京金陵面粉有限公司2017年3月15日出具的书面说明,该三种面粉的销售价均为3.15元/kg,货值金额9450.00元,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收取加工费600元。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以上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面粉,且20

7、16年8月27日、8月28日、8月30日分别生产的“风力(图形商标)”精制麦芯粉(1kg/袋)、“风力(图形商标)”富强面粉(小麦粉)(2kg/袋)、金陵精制麦芯粉(1kg/袋)于公司仓库内已无库存的事实。证据三: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红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生产不合格面粉、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四: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2016SASCJ00541、NO:NJ2016MC1582、NO:NJ2016MC11689号三份《检

8、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面粉的事实。证据五: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27日、28日、30日生产日报表、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四份,证明三批次不合格面粉数量总计为3000kg的事实。证据六: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陵面粉有限公司的《面粉委托加工协议》以及南京金陵面粉有限公司书面说明各一份,证明该三批次不合格面粉货值金额9450.00元,安徽省丰润谷业有限公司收取加工费6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签名确认。根据已查明的上述事实,本局于2017年7月25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