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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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三条【管理部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储备土地由昆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其他县(市)区的储备土地由相应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

2、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第四条【土地证书】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以储备土地为对象的土地证书不再另行印制,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以下规定填写:(一)土地使用权人一栏,填写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名称;(二)使用权类型一栏,填写政府储备;(三)地类(用途)一栏,填写储备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四)终止日期填写为五年;(五)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六)记事栏填写:一、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抵押;二、未经依法供地程序,不得办理出让

3、手续。(七)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八)其余未明确内容暂不填写。第五条【储备土地初始登记要件】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办法办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时,应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三)勘测定界成果或宗地测量成果(原件);(四)地籍调查表(原件);(五)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六)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其它证明材料。第六条【储备土地权属证明】第五条第(一)项中土地权属来源证

4、明文件,按不同储备土地方式主要分为:(一)以收购方式储备的土地:1.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3.收购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二)以收回方式储备的土地:1.市或区县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3.收回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4.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三)以征收方式储备的土地:1.国家、省级部门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2.征地补偿时相关支付凭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四)以置换方式储备的土地:1.有批准权

5、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置换土地的意见;2.土地置换协议;3.置换土地进相关费用支付凭证;4.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七条【特殊情况】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交回土地证书原件办理相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原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则以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为依据。(二)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以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强制拆迁决定书和证书注销公告为依据。(三)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造成土地证书无法交回的以相应注销公告为依据。(四)其它特殊情况以原土地使用者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认的书面权属证明为依据。第八条【变更登记要

6、件】储备土地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市场交易供应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由储备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登记要件为:(一)拟供应土地的规划条件及附图;(二)原土地证书;(三)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四)勘测定界成果或宗地测量成果(原件);(五)地籍调查表(原件);(六)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七)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八)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九)引起储备土地变更的其它证明材料。第九条【抵押登记】储备土地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按照与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

7、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十条【抵押登记材料】政府储备土地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要件:(一)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二)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法人证明、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土地权利证书(原件);(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注:用于明确用途及地价);(六)贷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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