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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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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弊端及其对策 国务院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诉讼费收费大幅度下降,给人民法院日常工作带来极大不便,笔者认为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虽然减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但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是巨大的。 一、打破人民法院终局裁判的格局 新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大特点就是大幅度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降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实际上降低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门槛,
2、增加广大老百姓打官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这将会间接起到鼓励老百姓选择用诉讼方法来解决身边的日常矛盾,使人民法院直接暴露在公众矛盾面前,事实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是社会公正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由当事人优先选择诉讼以外其他方式解决矛盾,最后才通过人民法院审判的形式裁判案件,这是社会分工的结局。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将破坏我国多元化处理社会矛盾的结构体系,同时也使人民法院审判功能下降。 二、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实质是降低义务人违法成本4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最后裁决败诉方承担一定诉讼费用,是对败诉方一种惩罚性的经济
3、制裁手段,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后,义务人做被告的机率增大了,但义务人承担的诉讼费却与其违法成本不相适应,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与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间产生的诉讼收费之差和因收案数量增加而加大的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经费的支出,实际上是由地方政府、各级法院和人民法院干警的福利来替义务人埋单。如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付出的人力物力远超过审理其他财产案件,但每件只能收取10元诉讼费,如调解结案或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还将减半收取。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败诉方承担惩罚性诉讼费的威慑手
4、段将降低,必然让义务人觉得做被告就这么回事,承担败诉费用就这么多,打官司做被告无所谓。 三、增加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财政负担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经费的管理均纳入当地政府大财政管理范围,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已造成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锐减,如本市某人民法院在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第一天,受理各类案件102件,创历年来单日受案最高记录,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仅39305元,平均每件收费不到400元。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后,也降低了人民法院全体干警的福利,另一方面亦增加了人民法院和政府
5、的财政支出,这对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国家来说,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真的不堪重负。 四、浪费审判诉讼资源 现阶段我国人民法院正处在改革时期,法官准入制、法官职业化等制度的实施,使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减少了,使身处办案第一线的审判人员工作量加大了,一线办案人员本身早已经超负荷的工作。实施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老百姓的大事小事均来找法院处理,人民法院收案比已急剧上升,人民法院办案人手严重不足的矛盾将更加日益突出,必将牵制法官集中精力审判大案要案和调研的能力,消耗办案法官的精力,浪费了人民法院宝贵的审判诉
6、讼资源。4 五、削弱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广大老百姓打官司再也不用为缴纳相对高额诉讼费发愁了,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增多了,那些打得起司官的人选择用诉讼方法解决矛盾的机会将增多,在人民法院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后所受理的这类案件中,有些完全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或由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解决的,现一窝蜂都涌进人民法院,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参予调解民事纠纷机会将相对减少,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难以发挥出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力度和作用会受到削弱。 笔者认为要克服以上弊端,当前可以
7、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庭前调解范围和力度 现阶段人民法院可将民事审判工作重点适当向基层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倾斜,加大民事案件庭前调解范围和力度,增强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力量,可在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建立一支专业庭前调解队伍,将非审判岗位的优秀非审判人员充实到庭前调解岗位上来。 二、建立委托调解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制订《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内部委托调解管理组织、委托调解案件的类型和范围、案件委托调解的期限、调解受托组织、中止调解的情形等,以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三、增
8、加人民陪审员数量4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现阶段不改变行政编制和增加审判人员人数的情况下,通过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以减轻人民法院人手不足的压力,不失为一个救急方法,人民法院可从社会各阶层、从社会最基层招聘人民陪审员,将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民调人员,如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企业政工干部、乡镇民调干部当中政治素质好的人员吸纳进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将这些人民陪审员充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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