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

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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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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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反映。《办法》本着进一步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让老百姓真正打得起官司的立法精神,从多方面降低了诉讼费标准,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司法为民措施,将减轻群众诉讼的经济负担,受到了老百姓的称赞,但该办法实施后,也受到一些质疑。本文重点从《办法》内容存在内在冲突、有悖法理等不合理规定、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如何实践等方面发表一孔之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司法资源是国家资源,当事人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到法院打官司,有义务交纳相关诉讼费

2、用。但是,群众告状难,打不起官司一直是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就其原因之一与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较高有一定联系。为此,去年底,国务院在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并制定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已于XX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打官司的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对解决老百姓打官司将大大“减负”。该办法施行3个多月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和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办法》规定的内容存在内在冲突、有悖法理等不合理的地方、一些常见的无明文收费标准的诉讼行为如何收费及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影响等。下面就这些问题与大家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办法》存在的不合

3、理之处   通过对《办法》的学习和施行,笔者发现《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有存在内在矛盾或者违背立法原意和法理的不合理的弊端。 存在内在冲突之处   《办法》第八条规定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当事人在已启动二审程序但法院还没有动用司法资源审理案件时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依照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要收取一半的受理费;而已经耗费了司法资源,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但是结论是驳回上诉的,依照第八条之规定却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两条规定存在很大矛盾,也与制定《办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即动用属于国家资源的司法资源有交费义务相悖。这

4、也造成当事人即便是想撤诉,但鉴于撤诉要收费,所以也要硬着头皮把官司打完。很显然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 有悖立法精神和法理等不合理之处   1.《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这项规定因收费标准超低而成为《办法》的一大亮点之一。如这项规定再与《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结合适用,其交费更是微不足道。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如适用简易程序且采用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最后结算的案件受理费仅为2.5元,对真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

5、群体的劳动者来说获得了极大的司法救助,大大减低了其诉讼成本,这也正是立法的本意所在。然而,这一规定在立法上存在弊端。该规定未区分诉讼主体及胜败主体,凡劳动争议案件一律10元/件,即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起的诉讼,也无论是二者中的哪方败诉,均最多仅交纳10元的费用。这样使得一些明显无理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毫不在乎这微不足道的诉讼费,热衷于“打官司”,更有甚者将其作为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的手段,造成滥诉、恶意诉讼现象较突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急剧上升趋势。这与本项规定是为方便处于弱势地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能打得起官司的立法本意不符,对用人单位应交纳的诉讼费按照最多10

6、元收取很不合情理。   2.《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这个规定显然有悖法理,原收费制度是按件收费,申请支付令每件收取100元的申请费。支付令的立法本意是让债权人便捷讨债,有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节省费用的特点。而《办法》的规定提高了申请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以1件10万元的债务案件为例,申请支付令原来只要100元,现在就需要将近800元,比原来多了七倍。如果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提出异议,程序即行终止,债权人还得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这与支付令的立法本意相悖,让债权人不愿使用。[1]   3.《办法》第

7、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申请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分别作了规定。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缓交规定的,应当在立案之前作出决定,但对免、减交诉讼费在何时决定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无适用时间的限制,就可视为在从立案至执行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条件,当事人均可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这样在案件的胜败、诉讼费的承担尚未裁判之前就作出免交、减交的决定,如经审理裁判的诉讼费不由立案时司法救助的申请方承担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因诉讼费在立案阶段已作出减交或者免交规定,对方当事人就可不交或者少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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