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ID:39975274

大小:36.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_第1页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_第2页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_第3页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6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7〕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

2、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第四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

3、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户;农村五保户是指符合五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五保供养证》的孤老、孤残、孤幼等。(二)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六条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8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二)本办法第五条(二)、(三)款规定的人员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

4、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60%(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救助比例,下同);县级医院为50%;省、市级医院为4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第七条对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严重慢性疾病、先天性遗

5、传疾病等)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救助办法第八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因患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第九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二)交通事故;(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

6、)、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五)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救助申请。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二)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三)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救助审核。(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书

7、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