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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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控制和防范担保,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项对外投资、委贷等项业务均需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本办法所称担保与反担保,以下统称为保证。第三条 保证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第四条 客户可以提供财产抵押、权利质押、个人信用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多种保证方式,但同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第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风险程度,依照“安全、合法、易行”的原则,选择一种或多种保证措施。一般

2、情况下,公司不接受单一的信用保证。第六条 客户信用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 客户提供的抵(质)押保证,公司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一)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二)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包括:1、抵(质)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归属;52、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审查其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抵(质)押的书面证明;3、如果抵(质)押物权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应审查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明;4、抵(质)押物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

3、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落实;按法律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应依法登记。第八条 以下列证券等为质押物的,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审查:(一)有价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二)国库券是否为凭证式国库券;(三)上市证券、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由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保,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4、 抵(质)押物的价值应与当事人协商议定或委托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被公司审查认可。第十条 抵(质)押物的种类及抵(质)押标准。详见附件:《财产抵(质)押率一览表》。5第十一条 客户提供的信用保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担保法》的规定;(二)董事会、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提供保证的决议;(三)连续两年盈利;(四)有效净资产大于担保金额;(五)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对提供信用保证的保证人的资信评估,依照《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对其调查、评审。第十三条 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用保证,必要时应要求保证人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第十四条 客户提供其他保证措施的,

5、应依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各项保证措施方案必须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签署业务合同之前,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先办理、落实保证措施,否则不得对外签约。第十七条 涉及抵(质)押物的,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等手续。同时原则上要求被保证人对抵(质)押物办理与保证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同时保险单和他项权利证书由公司执存。办理各项抵质押登记、保险等项手续费用由被保证人承担。5第十八条 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保证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由二人当面现场进

6、行。第十九条 客户与公司依法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后,公司进行核保,落实各项保证措施。第二十条 核保无误后,客户按协商确定的收费办法交费,公司与客户和协议银行签定三方《保证合同》。第二十一条 核保实行双人核保制度。核保目的是确保保证人身份、签名、单位印鉴文书的真实性;核保的范围包括公司所有的担保文书;核保方式是依据《项目核查表》有关内容实地进行逐一核保。第二十二条 核保主要内容(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为原件,如系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是否加盖有提交材料单位的原始印章;(二)个人信用保证要核对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身

7、份证复印件须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名,注明与原件无异;(三)在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的当面现场监督下,保证人本人在保函及合同文本上亲自签名;(四)单位提供信用保证的须核对加盖的印章是否真实,个人签名是否为法人代表及其授权人本人的亲笔签名;第二十三条 完成核保工作的人员在《项目核查表》上签名,注明核保日期。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经营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5附件:财产抵(质)押率一览表财产抵(质)押率一览表财产类别抵押率财产类别质押率商用房60%存单、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90%办公房60%外 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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