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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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 理 办 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活动的市场。第三条建设市场信用包括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是指建设单位(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工

2、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机构、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个人信用是指从事相关工程业务的各类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第四条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包括企业和个人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加分与扣分的方式体现。良好行为记录指企业和个人获得经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可的优良工程业绩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各类表彰奖励、大型检查中所受通报表扬,由市建委统一记录,各级主管部门、企业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建委。不良行为

3、记录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形成记录档案。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记录不影响对其依法查处的力度。第五条全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15市建委(具体为工程建设科)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综合管理、各类信用记录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汇总、公示和发布经确认的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信用记录。未经市建委审查、发布的信用记录无效。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委授权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市建委

4、确认、汇总、公示和发布,并将工作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管理中认真采用相关数据。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委确认、汇总、公示和发布。业务管理中认真采用相关数据。第六条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数据根据《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产生,各主管部门在将上月信用记录及相关资料报市建委的同时,做好原始资料的存档工作。第七条 各市、区,各有关业务工作中涉及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奖扣分的规定,必须提前报市建委工程科审查备案。第八条 建设市

5、场信用档案记录在建设市场监管工作中综合运用,作为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及执(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是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在资质、资格年检时只作程序性、备案性检查,并优先参加各类奖励评比。凡是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规定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予以经济处罚及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外地进威单位或个人可以清除出威海建设市场并将其不良行为事实告知有关方面。15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

6、录分在一个年度内合计达-10分,停止其半年内新报批项目的主体资格和从业资格,并3年内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不得进行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参加邀请招标投标、各方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外地进威企业则清除出威海市场。对2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总分达-15分及以上者,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一年内不得升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清出市场。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分程序为: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时,向当事人提出问题及扣分理由,填写“威海市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或作好笔

7、录,然后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市建委将对有关意见、建议、检举、投诉,认真进行研究,对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恶意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附件:1、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15附件1: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一、通用标准(一

8、)不良行为扣分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上岗资格,扣5-10分。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扣5-10分。3、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扣5-10分。4、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扣5-10分。5、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扣5-10分。6、外地进威企业,未及时办理进威备案手续,扣5分。经督促后仍不办理者,视情况加扣1-5分。本项1-6条由各资质主管部门负责。7、招标投标时,招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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