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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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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通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广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 本镇辖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由镇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城建、环卫、动物防疫、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
2、织及其它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自主决定标准并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市场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4(二)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三)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
3、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五)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划行归市;(六)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投诉。(七)市场开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二)按照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四)对其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五)遵守交易规则
4、和习惯,文明经商;(六)依法缴纳税费;(七)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4第八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第九条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5、(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
6、罪行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职能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
7、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禄丰县广通镇人民政府禄丰县工商局广通分局2008年10月1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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