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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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1-2-2执行日期:2001-1-1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

2、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省财政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指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

3、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如属重大事项,应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二、项目的审批程

4、序  第五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的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依据;  

5、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确定。由建设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省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建议方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重要项目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后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如国家另有

6、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要求编制。  对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九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7、 (三)省计委负责审定建筑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省建设厅在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省计委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凡超过总规模的,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由省计委核定。  第十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

8、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在批复的初步设计中只列单项工程内容、投资额的,需另单独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地点和按规定重新审核建设规模。  三、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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