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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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水师范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用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提高临时用工队伍素质,利于我院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甘肃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临时用工,包括院内各部门(后勤公司、校办产业除外)用学校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用工不包括教学岗位上聘用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临时用工分为计划内临时用工

2、和计划外临时用工。计划内临时用工是指由用人部门申请,经人事处审批,部门使用管理,学院支付工资的用工;计划外临时用工是指由用人部门自主聘用,并自筹经费支付工资的用工。  第四条 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部门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部门领导不得聘用与自已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部门临时工。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学院将根据发展情况,每年度核定一次临时用工计划。人事处是全院临时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临时用工的宏观管理。各部门应参照正式职工管理体制,对临时用工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计划

3、内临时用工工资纳入学院工资基金管理。  第七条 人事处核定全院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用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临时用工工资标准;审核临时用工的上岗资格;核定使用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用工工资。  第八条 用工部门制定临时用工的岗位职责;审查、选聘临时工,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检查临时工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失业证》、《计划生育证明》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以上两证的年审;按时向人事处报告临时用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用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时用工实行合同管理。由人事部门

4、、用工部门与临时工签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临时用工聘用聘用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解聘,根据工作需求,可续聘,按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全院临时用工部门应在每年3月和9月核对本部门实际聘用临时用工的人数和基本资料,对己发生变化(解聘、辞退)的人员应及时上报人事处。           第三章 聘 用  第十条 聘用临时用工必须贯彻执行甘肃省政府规定的“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的用工原则,优先聘用天水市户口的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和院内教职工的配偶、子女,保安人员原则上应从市内城镇复退军人中聘用。严格控制聘用外省劳动力。  第十一条 被聘用的临时用工必须

5、符合下列基木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聘用农村的保安人员不低于初中文化程度;   3、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身体健康(经学院医务所或天水市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6、天水居民应持有天水市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发给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计划生育证明》;下岗人员应持有《下岗证》;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出具挂靠证明。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临时用工

6、“持证上岗”制度。不论任何部门或用何种经费聘用的临时用工,都必须在上岗前先到院人事处办理《临时上岗工作证》(下同)方能开始工作。凡聘用没有办理“上岗证”的临时用工,视为非法用工,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临时用工伤亡事故,首先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劳务纠纷或临时用工伤亡事故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使用学院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用工,采用“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核定——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长批准--人事部门下达需求计划——用人部门公开招聘(特殊岗位要组织考试)”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根据人事处下达的用人指标,组织招聘工作,拟聘人员

7、确定后,附《天水师范学院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和相关证件报人事处批准。被批准聘用的临时用工,原则上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由用工部门与临时用工签订聘用合同,报人事处备案;计划外临时用工由用人部门自主聘用。  第十五条 聘用从事机动车驾驶(包括院内驾驶)、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用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工,违规聘用特种工种的临时用工,追究直接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工

8、资、福利  第十六条 临时用工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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