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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大地税发[2002]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942号文件)、《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管理。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税局,各稽查分局、县市区稽查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包括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缴未缴的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和查补未入库的税款以及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按户逐笔建立欠税台账,准确上报欠税报表。 第五条 主管税务
3、机关要及时查明欠税原因,掌握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对欠缴税金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及时清缴欠税入库。 第六条 清缴欠税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日常监控管理及具体的清缴工作由管理科(所)、稽查科或执行科负责;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由计征部门负责。 第二章 欠缴税金的分类与核算 第七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的规定,欠缴税金根据欠税发生所属期按2001年5月1日前后
4、划分为两部分进行核算和反映。对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并按“关停企业呆账”、“空壳企业呆账”、“政府政策性呆账”、“三年以上呆账”、“三年以内呆账”等五种呆账类别,分税种、分户设置明细账核算反映。对于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并入“待征”类总账科目核算。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按“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六类明细科目分类核算。欠缴税金的具体分类、会计核算和呆账税金的解释、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
5、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及市局计会部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往年陈欠”是指统计期的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所有欠缴税金;“本年新欠”是指统计期当年1月1日至统计截止日发生的申报到期未入库的税款、缓税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查补未入库的税款。 第三章 欠缴税金的催缴与管理 第九条 欠缴税金的催缴与管理是指对欠缴税金进行统计、建账、催缴、跟踪监控和清缴入库等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科或税务所对纳税
6、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到期未入库的税款,于税法规定的入库期限届满次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所欠税款或者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单,传递给有关管理科(所)或稽查科进行催缴。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综合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入库的缓税于缓税期届满次日通知管理科(所)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法制综合(审理)科负责查补未入库税款的统计汇总及管理工作。查补税款入库期届满次日法制综合(审理)科通知管理科(所)、检(稽)查科对未入库的查补税款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7、书》进行催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到期未入库的税款、缓税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查补未入库的税款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入库。凡在申报税款入库期的当月月末、缓税期限届满的当月月末、查补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入库期限当月月末征收入库的欠税,只加收滞纳金,不作欠税统计,不影响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征科、法制综合(审理)科应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月最后一日仍未入库的申报税款、缓缴税款、查补税款及加收的滞纳金的情况报送给征管综合科、执行科,由征管综合科、执行科按户逐笔建立欠税台账,对欠税进行统一汇
8、总、统计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市局有关业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及时、准确、如实上报欠税统计表。市内稽查分局、县市区稽查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上一年度查补未入库的查补税款及加收的滞纳金上报市局稽查处、计会处、征管处,并抄送对应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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