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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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际,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制定如下办法: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2、险的衔接(一)符合市政府通政发〔2004〕10号和通政发〔2010〕85号文件规定,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缴费年限折算:按照征地前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最早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不得低于16周岁),每2年折算为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5年。服兵役年限视同工龄(不算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全日制在校生学龄不算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不算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本办法实施时灵活就业自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已参保

3、缴费年限累计,增加缴费年限,但累计后的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16周岁,早于16周岁年限折算的养老保险费按比例转入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资金。自谋职业在企业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是否将折算年限累加缴费年限,由其本人选择。2.缴费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经折算的缴费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参保当年前推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6—2011年12月31日前市区已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人员,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共需缴纳53590元,不足15年的缴费标准见附件1。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市

4、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年确定。3.保费来源:被征地农民按折算年限及缴费基数和比例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其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统筹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自谋职业在企业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折算缴费年限增加的养老保险费,从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本人一次性补足。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其个人继续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其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由其本人一

5、次性补缴足15年。上述人员续缴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可纳入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期限及支出渠道与就业困难人员一致;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爱心助保”。4.账户管理:被征地农民折算缴费年限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当年到账,但不建立个人账户。折算不足15年的人员,以后正常参保缴费,按我省规定建立个人账户。5.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且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度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见附件2),

6、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随即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相关待遇按企业职工有关规定执行,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原第二、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仍从原渠道支付。—6—(二)劳动力安置阶段(1979~1998年)被征地未就业的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区、市两级财政另行安排。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7、(一)对征地前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新农保,下同)待遇或征地后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叠加享受。(二)对征地前已参加而尚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1.可以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续缴费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同时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有关待遇,待其达到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满60周岁,下同)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2.不愿意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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