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办法

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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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邑县人民政府文件大邑府发〔2008〕112号 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解决农村村民住房灾毁救助安置问题,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制定以下实施办

2、法。-13-一、目标和原则我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居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人与自然和谐相融、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2008年底前完成重建达到60%,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灾后农村住房的重建任务,其中2010年5月底前完成统规统建和开发性重建任务。(一)统筹城乡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集中”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院并院)”和土地整理等土地政策,将集中安置住房建设成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公益设施齐全的农村新型社区。(二)节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住房重建要按照严格保护

3、耕地和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安置点建设尽量少占耕地,原宅基地按有关要求及时复耕。(三)尊重农民意愿。住房重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建。(四)统一规划。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等不适宜建设的区域,合理确定集中安置点的规模。集中安置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二、灾毁农村住房重建救助政策(一)救助对象。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我县因“5.12”-13-汶川地震导致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居住的当地正住户口农村村民;房

4、屋虽仍能居住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当地正住户口农村村民。(二)救助标准。1、基本救助标准。(1)对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居住的当地农村村民,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市(成都市)平均基本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2)具体补助标准分两类三档。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2000元;贫困户和低保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

5、元。农户家庭人数、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3)在此基础上,对不需要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自建过渡安置房的资金补助(不含地质灾害避让户)。2、在以上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重建方式再给予不同标准的其它重建补助。三、灾毁农村住房重建方式-13-在中央和省、市政府住房重建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理,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按规划加快农村受灾群众灾毁住房重建。农村受灾群众灾毁住房可选择以下方式重建:(一)符合规划原址重建。1、确

6、因集中建设选址困难的,原宅基地点位在符合灾后重建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条件下,经受灾户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2、选择该方式重建的农户,执行本办法第二条(二)款第1点的“基本补助标准”,不再给予其它补助。(二)按照规划集中自建。1、按照已审定的农村重建规划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可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将原分散居住的灾毁房屋宅基地按集中规划的布点、统一的安置小区规划设计、统一的建筑质量标准集中规划重建。可由灾毁住房农户自建、与他人合作建设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自建安

7、置住房。集中规划小区按人均综合用地不大于70平方米进行设计(含小区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用地),灾毁住房农户根据家庭人口选择相应的房屋户型进行自建。集中自建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我县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有关标准进行配置,自建房外装饰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实施。2、集中自建的农户在“基本补助标准”-13-的基础上再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统规自建补助;农户原有宅基地(含房屋、院坝占地和其它居民点用地)全部进行复垦整理,因复垦整理涉及的青苗补偿、竹木移栽、坟墓搬迁等以户为单位按10元∕㎡进行包干补偿。农户必须自行按要求将房屋、坟墓等构(建)筑物,青苗等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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