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办法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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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切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办法》,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机关的驾驶员和车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车队,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第三条车队应加强制度建设,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强化安全、文明、服务意识,认真执行本办法,切实做好车辆保障工作。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具备政治素质强、思想作风好、专业技术硬的良好品德,努力做到优质服务,爱岗敬业。第五条驾驶员应服从队长的领导,听从指挥

2、和安排,努力完成出车任务。不得推诿或拒绝接受任务,不准私自出车,不准以车谋私,做到有任务出车,无任务在岗。第六条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精心爱护车辆,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要适时检修保养车辆,减少和降低维修费用,提倡节俭。第七条驾驶员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转让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照的人驾驶。第八条驾驶员应按规定取得办公室派车单后出车,特殊情况下,可按车队队长电话通知出车。第九条驾驶员在行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交警的管理,严禁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不开故障车,不开疲劳车,不开情绪车。第十条驾驶员上班时间应在岗,有事需提前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因病请假需报办公室批准。第十一条

3、驾驶员节假日实行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服从统一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确保特殊情况和紧急公务时用车。第十二条车队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严格纪律,强化安全,规范管理。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机关处室工作用车,需提前预约,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工作内容的轻重缓急、距离远近予以调整安排。第十四条车辆在市区运行,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调度。需到三县出车,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第十五条车辆因工作需要出长途时,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并在派车单上填写用车时间、地点和事项。第十六条重要会议、重要接待任务车辆不够用时,可临时调派县局车辆参加接待和保障,被借用的车辆应车容整洁、车

4、况良好、保障有力。第十七条车辆应合理、有序停放,完成任务后应尽量停放于便于进出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第十八条车辆上缴、下发、过户、报废、报损应按《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四章车辆用油规定第十九条车辆日常用油,实行IC卡管理。实行定时充值和每月油料定量管理。驾驶员在领取充值IC卡时,需填写车辆行驶公里数。第二十条车辆用油量原则上根据百公里耗油标准进行核定,适当考虑车型、车况等因素。油料的购买与核报应经局办公室、财务处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车队队长负责油料的购买与核(领)报,并进行登记,定期公布油料的使用情况和车辆的耗油情况,实行严

5、格监督,规范油料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外出的车辆油料不够用时,驾驶员可适当购买油料。出车任务结束后,驾驶员应主动将购油数报车队登记,并凭车队签署意见后报销。第二十三条车辆因使用频率高而导致当月油料不够用,驾驶员应填写申购单,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购买。第五章保养与维修第二十四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承担维修的厂家应是具备汽车维修资格“一类(甲等)”、维修信誉较好的“一类(乙等)”企业以及所购车辆的特约维修单位。第二十五条办公室、财务处共同对承担维修的厂家进行调研比较,确定定点维修厂家,并与维修厂家签定维修合同。第二十六条维修厂家车辆维修和保养应及时认真,技术全面,价格合理,服务态度好,连续两年以上

6、所维修车辆未发生任何因机件和配件所引发的故障和事故,可续签维修合同。凡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维修不当引发车辆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提前终止维修合同并追究维修厂家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车辆原则上在定点维修厂家和特约维修单位维修。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在非定点厂家维修。第二十八条车辆日常保养、购置零配件及各种维修,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单》报车队队长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和局主要领导批准。车辆大修或维修费用超过一千元,必须先提供预算单,凭预算单申报维修。每季度统计公布一次车辆维修费用情况。第二十九条已批准同意维修的车辆应及时维修,确保车辆性能可靠。车辆修理后驾驶员应及时交回业务结算清单

7、和维修旧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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