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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7]96号)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 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
2、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合肥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保障金”)。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
3、三条 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合肥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市级保
4、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合肥市逍遥津支行,户名: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100080682。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用于保障金的款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开工前由工程项目业主代为垫付,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确认书证明。确认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交建筑业企业和交纳单位留存,作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之一,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证明。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
5、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的保障金是专户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 合肥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调查,一旦核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机构调查认定的
6、,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办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先予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市清欠办应责令建筑业企业在15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市清欠办可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 第九条 保障金只可用于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
7、公示,并同时公示市清欠办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共同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建筑业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持工程决算和对方签发的保证金权属确认书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
8、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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