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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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全文)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

2、持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贯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

3、和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义务。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社

4、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为: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修建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的经费;  (三)依法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八条 人民防空经费主要用于指挥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和重大演习保障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基础设施,享受国防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和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人民防空工程用电及内部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5、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实行分类防护,制定战时防护隐蔽措施和应急抢修方案。  确定为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和改善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造价审查及竣工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

6、督、造价审查及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审查。  第十二条 单独修建的指挥通信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其中指挥通信工程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拨款;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  第十三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

7、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国家一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五,国家二类重点城市百分之四,国家三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三,其他城市(县市区)百分之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的建制镇参照其他城市标准执行。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和统建住宅等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修建规模、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由人民

8、防空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同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审批和开发利用工作,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确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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