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ID:13745317

大小:20.47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4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1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2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3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4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18    更新时间:2009-8-2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6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

2、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经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都有依法获得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

3、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重点经济目标所在单位、重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我省国防建设需要,共同确定本省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制定本级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编制防空袭方案需要的各种资料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

4、施防空袭演练,普及防空知识,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人员、物资、设备保障。  第六条 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仓库、发(变)电站等经济目标,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报省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完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新建重要的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七条 县级

5、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收支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政府安排建设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纳入本部门基本建设计划,组织修建;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种经济实体的人员与物资

6、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  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多种形式依法筹集资金,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和水电价减免等优惠待遇。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除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通信工程外,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开发利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

7、程使用登记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经过批准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不得妨碍人民防空工程迅速转入战时状态。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以下并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建筑总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

8、下室面积不得少于建筑总面积的2%;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单位规划区和旧城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