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ID:16281173

大小:3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8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1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2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3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4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06-0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颁布日期:20040116  实施日期:20040116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2、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地税、公安、交通、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

3、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六条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

4、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对所在城市进行防护。     第八条 重点防护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重点防护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贯彻合理布局、分散配置、

5、有效防护的原则。 前款所称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     第九条 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备案:    (一)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

6、实施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

7、)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新建防空

8、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经济和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