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323350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9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
2、、地税、公安、交通、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部署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3、;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六条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对所在城市进行防护。 第八条重点防护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
4、事机关确定。重点防护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贯彻合理布局、分散配置、有效防护的原则。前款所称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 第九条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备案: (一)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国家规定办理;(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
5、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控抗毁能力。前款所列工程建设的实际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
6、室:(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
7、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防护要求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城市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第十三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
8、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