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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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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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切实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改革目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本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一)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其中

2、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本市调整后列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目录另行下发)。(二)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其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等处方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由经营者定价,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三)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非处方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二、药品定价原则(一)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

3、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药价的基本稳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原则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对供大于求的药品,则依据社会先进成本定价。(二)为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控制销售费用的开支范围,控制销售费用占药品价格的比例;药品销售实行分类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适当放宽新药、专利保护药品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三)取消药品流通环节固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实行差别差率。对单价高

4、的药品价格实行低差率,对低单价的药品价格实行高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执行时间与具体差率规定另行下发)。(四)保持药品的合理比价。同种产品的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等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同种产品的GMP与非GMP,以及与原研制产品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同种产品的进口药品与国产药品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三、药品定价和调价程序(一)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需要制定、调整价格时,由生产、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报告,并按要求附财务报表、成本核算表等有关资料。属于本市管理的药品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在二

5、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属于国家计委管理的药品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国家计委核定后予以公布。(二)对企业定价范围的药品(非处方药除外),凡在沪销售的化学、生物、生化药品中,属于本市生产的,由生产企业报上海市医药行业协会;属于外省市生产的,由本市经营企业报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凡在沪销售的中成药、饮片价格,由本市生产、经营企业报上海市中药行业协会。各行业协会在收到申报后,对价格进行协调,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由医疗单位按沪价商(1999)第277号和沪卫收(1999)第023号《关于制定

6、本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计价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各行业协会、医疗卫生单位等备案后,原则上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予以公布,对明显不合理的备案药品价格,可责令企业重新定价。(三)非处方药品价格由经营者制定后,直接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四、药品定价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凡按上述规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确认统一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均为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可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率变化等

7、情况,及时进行价格调整和指导。五、建立和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较乱、价格“虚高”和回扣等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有效调控和管理,建立以下相关制度:(一)药品行业协会工作制度。要发挥药品价格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继续通过行业价格管理、协调、监督等,规范行业和企业价格行为,保持药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二)明码标价制度。医疗机构应实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并继续实行医

8、疗服务明细帐单制度。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中,有条件的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零售价格的办法,本市先在OTC药品中试行。(三)药品零售价格公布制度。为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价格。(四)药品成本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测算办法,组织或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成本调查工作,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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