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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27号(2007年7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二日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
2、府出让工业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工业用地出让手续,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二)引导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3、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设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经贸、外经贸、环保、林业和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工业用地出让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出让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土地市场情况和工业项目特点,灵活选择挂牌、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严禁违规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等。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业用
4、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4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适用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未做出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应当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5、门根据地块位置、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和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也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估价后,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九条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除应载明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投资强度等; (二)拟出让土地面积、土地
6、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须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设计条件; (三)拟出让宗地的现状、土地开发程度及地价内涵。 第十条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对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国家关于地价、建设工程用地定额、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供地目录等有关规定,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后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
7、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十一条市、县政府对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工业项目经审查汇总后,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必须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符合区域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批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清单及预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二)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地块可作
8、为工业用地的规划意见函。涉及使用林地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相应审核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同意该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初步审核意见; (三)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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