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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
2、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
3、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
4、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第二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七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第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5、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
6、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为依法救助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让公司、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需要,经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融资。 第十一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保监会定期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中国保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专
7、项数据和资料。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所获悉的保险公司各项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三章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捐赠; (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
8、)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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