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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税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
3、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国税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4、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
5、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国税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6、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
7、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
8、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国税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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