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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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霄县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发布的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容整洁美观,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规划区域内广告标志设置、发布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

2、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店招牌、指示牌等。第五条设置广告标志,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的原则。除公益广告之外,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受县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广告标志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容管理有关规定的广告标志设置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章 设置管理第七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组成部分,实行有偿出让,发布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八条城区公共绿地、绿

3、化带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须向县城管局申请,并缴纳绿化赔偿费。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应限期整改或拆除。第九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城管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高立柱广告以及重要路段、重要位置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采取招标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具体方案由县城管局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管理。发布户外广告应向县工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获得的户外广告相关批准文件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4、。城管局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经批准设置的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的有效期不超过6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布幅广告的有效期不超过90天,条幅广告的有效期不超过10天。第十二条广告标志必须按照批准的形式、内容、地点、数量、规格及其他要求进行设置,并于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以免影响城市景观。第十四条县城管局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对户外

5、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自检制度。台风、暴风雨、汛期期间应加强防范,避免发生广告设施伤人事故。第十五条除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外,禁止在城区主要建筑、广场和主、次干道及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临时性户外广告;严禁在电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张贴、张挂广告。第三章设置准则第十六条广告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的要求,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登记证号、广告发布者和有

6、效时间,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户外广告标志应当及时维护,确保安全美观、正常亮化,陈旧、破损的,发布者应当及时修缮或者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新或拆除。第十七条公安、交通、民政、建设等部门为实施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务设置的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其他指示牌等应当符合设置规范。第十八条经招标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而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由县城管局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对原广告设施进行勘查,确认可继续使用的,在对该设施评估定价后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招标,中标者按评估价补偿原设置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期满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

7、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30日前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使用期满后2日内自行拆除。设置者拆除广告设施时须对依托、附着设施进行清洁、修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限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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