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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乌鲁木齐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采购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五条 采购人每年在编制本单位的部
2、门预算时,应按当年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项目编制要求的具体通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六条 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依照当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属于该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由主管业务处室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确认审核后,将政府采购计划转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采购人确实需调整政府采购计划的,须按原程序重新编报。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乌鲁木齐市政
3、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下,或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超过分散采购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自治区认定的具有相关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代理采购事宜。第九条 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专业技术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自治区认定的具有相关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代理采购事宜,如采购资金100万元以上须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的,须邀请监察、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
4、条 任何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一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自行采购的,除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外,对违规的采购项目,财政预算部门追减相同额度的有关预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停止对其采购项目审批。第十二条 同一采购人不得连续3次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时,采购预算必须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制,经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后,作为开标、评标时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采购机构掌握的预算资金。第十四条 采
5、购人应配合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采购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倾向性条款或指定品牌等。招标文件定稿后采购人应当书面签字确认。采购人负责提供项目需求文件的工作人员如与供应商有潜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的项目,招标文件需咨询相关专家或专业部门的意见并经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如需召开答疑会或到现场勘察的,采购人应当派代表参加。第十七条 开标前,采购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6、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 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必须书面签字确认当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参加开标、评标工作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审现场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或做出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言论,不得引导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不得干预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如违反上述规定,监标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出会场。第十九条 根据《自治区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派多人参加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但只允许不超过当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加入评审委员
7、会参加评审工作的采购人代表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现场的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采购人参加评审工作的代表中,如有与参加该项目采购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二十条 采购人在开标、评标前不得获取或试图获取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名单;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公平。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采购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应在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于采购人自身原因30天内不与相关
8、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同采购人取消该项目的采购,由财政部门取消该项目的预算资金,并向市人民政府及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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