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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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1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松山湖实际,设立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专项资金”)。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三条文化专项资金的来源:(一)每年从松山湖地

2、方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文化专项资金;(二)文化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三)上年度文化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第四条文化专项资金的用途:用于扶持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支持松山湖粤港澳文化创意产业实验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扶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龙头文化企业发展、打造知名品牌文化项目、奖励文化产业成果、补助文化企业贷款利息。第五条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三)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3、”)是文化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文化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须报请其审批,文化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第七条成立由松山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现代服务业办公室),由松山湖文化资金办统筹管理文化专项资金。第八条松山湖文化资金办负责制定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文化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文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对一般性文化产业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向管委会报批文化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

4、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议。第九条组织成立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文化产业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专业人士和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征集,由松山湖文化资金办核定聘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松山湖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项目提出论证意见、参与文化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评审评估、为松山湖制定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提供咨询意见等。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额度第十条文化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不适用

5、本办法。文化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资助)、奖励和补贴三类。第十一条配套资助、奖励和补贴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资助、奖励和补贴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市财政给予资助、奖励和补贴的经费额度,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奖励和补贴(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及松山湖各级财政资助、奖励和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70%。第十二条资助对象与额度(一)重点文化企业资助1、对经认定的松山湖重点文化企业,给予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金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经认定的松山湖重点文化企业

6、,给予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原创动漫游戏项目前期资助1、对在松山湖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原创动画剧本和样片,择优予以前期资助,资助额为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至1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本条第一款重点文化企业原创研发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项资助。2、对重点文化企业已立项并投入制作的原创动画片,如与省级以上电视台(含)签订正式播出合同,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管委会批准,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播出奖励标准,给予提前支付不超过50%的播出奖励资金,其余部分在动画片播出后

7、发放。对未按合同播出动画片的企业,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三)动漫游戏原创题材创业资助对自带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松山湖创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资金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享受本条第一款重点文化企业原创研发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项资助。(四)动漫原创版权登记资助鼓励动漫原创企业积极进行版权登记,对成功登记动漫原创版权的原创设计机构和企业,版权登记实行全额资助。(五)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机构资助鼓励动漫企业设立衍生产品研发设计机构,对利用自有原创动漫版权或经授权使用的动漫版权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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