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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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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2010年4月30日修订)2010-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资源,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松山湖园区实际,设立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一)每年从园区税收分成资金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二
2、)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三)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作为引导资金,专项资金的重点是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对于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的企业进行鼓励。(三)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开和公正。(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五)可以配套资助、补贴和奖励等形式使用。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应该报
3、请其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必须报请其审议。第六条成立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经济贸易发展局、政策研究室、财政分局、人事监察科、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统筹管理专项资金。第七条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额度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并根据管委会的批示,核拨资金;负责对一般性项目作出审批决定;负责提请管委会审议专项资金的使用
4、情况及年度总结。第八条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和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额度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该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财政供给单位不在资助范围之内。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同一载体获得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第九条
5、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一)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专项资金均按照1:1的比例追加配套资助(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及松山湖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70%。(二)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资助1、对在园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园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2、对在园区组建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3、对在园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园区的省
6、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4、对在园区新组建或整体迁入园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5、对园区科研机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园区实施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享受本项资助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第一款的配套资助。”(三)大型企业研发机构资助。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东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予以最高600万元建设资
7、助。(四)平台建设资助。对园区企业在园区建设的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已一次性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提供资助,市财政全额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再资助。对建立并通过认定的行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60万元;对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市财政所给予的企业研发资助额度,给予1:1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其缴纳
8、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松山湖地方财力部分的50%。(六)创业投资机构资助。对落户园区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专项资金按照其对园区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园区企业的首笔创业投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8%;但单笔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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