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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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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04号《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长李毓全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
2、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第三条市物价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税务、工商等部门及停车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市物价局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第四条设置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应依法向工商
3、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符合的原则。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六条依据下列规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
4、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以及镇中心区外的露天及简易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市物价局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市区、镇中心区范围内的露天及简
5、易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制定。(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的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制定。第七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第八条
6、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须由停车场经营者报市物价局审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市物价局领取收费证明。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三)申请收费的停车场所在地简易地图。申请政府定价的,还应当提交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市物价局在制定机动车
7、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水平、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
8、市区、镇中心区范围内的露天及简易停车场以及镇中心区外露天及简易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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